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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13 浏览次数:


关于规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纪发〔2012〕4号)、《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令第31号)精神,规范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工作,杜绝超标准超范围发放津贴补贴,根据学校巡视整改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因承担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实验教学任务而直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教职工,国资设备处认定的具有相关岗位资质且直接从事有毒有害物质保管、使用的教职工,可享受保健津贴。

二、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实际天数核定,应以各单位日常工作记录和工作台账为基本依据,接触时间按照4小时以下计为0.5天,4小时以上计为1天计算。

三、承担实验教学任务的课时,应与教务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学时一致,且每实验班次按实际安排教师人数确定。

四、兼做两种类别以上工作的职工,只能享受一种类别保健津贴,全年享受时间不超过10个月。享受保健津贴的人员工作变动后,津贴标准应及时调整或取消。

五、有毒有害保健津贴每年度集中发放一次,由各单位于每年年底按职工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实际天数,填报《华中农业大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发放表》,并将拟发放的人员名单、工作性质及任务、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种类、实验课程名称及课时数、接触实际天数、核发津贴金额等,在各单位公示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各单位将发放表报人事处审核(须提交电子版,纸质版复印件)。

六、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工作人员保健津贴是针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教职工的营养补贴,不同于困难补助,不具普惠性,发放政策性、原则性强。各单位要进一步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认真做好日常工作记录,务必严格区分人员是否接触有毒有害物质,严格确定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类别及标准,严格核定实际发放天数,严格确定发放对象。


 

人 事 处

2017-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