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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部分工作人员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4-07 浏览次数:


鄂人社发〔201554


各市、州、县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中央驻鄂各机关事业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有关规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对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改为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发放范围。2014930日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荣誉称号等符合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2014101日后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体范围见附件。

二、计发办法。一次性退休补贴=2014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原提高基本退休费的计发比例×139个月。

三、发放形式。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由所在单位负责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资金渠道。一次性退休补贴所需资金,从原渠道列支。

五、其他事项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工作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领取一次性退休补贴。

(二)同时符合多个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条件的工作人员,按最高比例计发一次性退休补贴,但对曾在高海拔地区工作、教龄、计划生育符合条件人员的加发比例可另外累加。加发或累加的比例与原退休费计发办法按本人退休时工作年限计发的比例之和,不得超过100%

(三)获奖或授予称号以后受过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不予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

(四)本通知自2014101日起执行。201410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退休且符合条件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发放一次性退休补贴,已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的予以扣回。省委组织部、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后有特殊贡献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若干问题实施意见》(鄂人[2007]29)同时废止。


附件: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附件

一次性退休补贴发放人员范围及计发比例

一、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5%的对象

1.受国务院综合性表彰,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以上奖励的主要完成者;

3.被授予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4.在部队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

二、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10%的对象

1.受省政府和国家部委综合性表彰,授予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生产(工作)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和被省委、省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的人员;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三、四等奖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3.获得省政府(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一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4.被授予省(国家部委)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称号并保持荣誉者;

5.在部队服役期间被大军区及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和荣立军以上机关授予的一等功的人员;

6.被国务院军转安置工作小组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表彰的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

7.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5年以上的人员。

三、原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5%的对象

1.获得省(国家部委)科技进步奖或全国性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二、三等奖励的主要完成者(课题组前3名);

2.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职业初中、成建制中、初等成人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教龄满30年的男教师、教龄满25年的女教师;

3.在西藏海拔3500米以上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人员;

4.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证》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