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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利用与归档须知
发布时间:2018-08-02 浏览次数:

联系地址:行政楼210  联系人:郭剑霞,027-87286893。

一、使用须知

(一)使用范围包括:涉及当事人入党(团)、考察、任免、政治审查、组织处理、甄别案件、福利待遇、调动、退休、治丧等,可查阅档案;涉及当事人升学、公证等个人事宜的,可查阅档案;纪检、监察、公安、保卫部门因工作业务需要,了解干部人事档案有关情况时,可查阅档案。

(二)查借阅人事档案者须为中共党员,填写《华中农业大学人事档案查借阅审批表》,并携带《审批表》到人事处档案室办理登记手续。

(三)任何人不得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四)阅档人员不得随意圈划、涂改、拆散、抽换、污损档案。如需摘录、拍照或复印档案有关内容和材料的,应征得主管档部门同意,除代作直接证明的材料外,均不予盖章。

(五)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借用的,须报经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后,方可借出。借出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或给无关人员翻阅;借出档案一般不超过7天,若不能按期归还,应办理续借手续,续借亦不得超过7天。

二、归档须知

(一)归档批量的材料须有名目和份数清单,采取集中提交方式,集中提交日为每年3月31日提交上一年度材料;随时提交的零散材料需自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上交。

(二)归档材料一般均须为原件,特殊情况上交复印件的,须注明经办人,办理时间并加盖材料制作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公章。

(三)所有归档材料须做到材料规范、对象明确、完整无缺、文字清楚、真实准确、手续完备。打印材料须使用A4公文用纸,须有形成时间,材料左边留25MM装订边,正反打印,见字即编打页码;手写材料须使用黑色中性笔清楚书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