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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2-31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学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华中农业大学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人力资源部

               2024年12月30


附件

华中农业大学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明确学校、用人单位与劳动聘用制人员的权利、义务和管理工作流程,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学校所属的学院(部)教学单位、管理服务机构、全国重点实验室科研机构等履行用人管理职责的二级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聘用制人员,是指从事辅助性或临时性工作,依法与学校建立劳动(劳务)关系或由派遣公司派遣至学校工作,但不纳入学校正式员工序列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统筹人员聘用、合同管理、社会保险、劳动争议等政策的制定、宣传及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劳动聘用制岗位的聘用条件和岗位职责,人员日常管理、教育培训、考勤建档、人员考核、绩效发放、按程序提出续聘或解聘等。

第五条 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用人单位履行人员管理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学校劳动聘用制岗位分为劳动合同聘用岗位、劳务协议聘用岗位两种类型。

(一)劳动合同聘用岗位包括行政管理、专业技术、医护、财会、中小学教师、幼教、工勤、科研助理等辅助性岗位。

(二)劳务协议聘用岗位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岗位或已达到退休年龄人员从事的临时性工作岗位。

第七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岗位由用人单位依据学校核定岗位数结合工作实际需要提出计划,由人力资源部审批确定。


第三章 人员招聘

第八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招聘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

第九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聘用坚持把政治标准和政治素质摆在首位,实行拟聘人员政审考察、准入查询机制,坚持逢进必审,先审后用,通过实地考察、查阅档案、个别访谈等方式,核查拟聘人员政治素质、廉洁从业及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情况。

第十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等不良记录;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四)身心健康,体检合格;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招聘由用人单位每学期申报招聘计划,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既定计划发布招聘公告,组织招聘。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聘用岗位原则上应当组织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按照以下流程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同意后,用人单位通过人力资源部网站(或其他平台)发布公开招聘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二)应聘报名。应聘人员如实填报个人应聘信息,用人单位按照招聘公告明确的资格条件进行资格审核,符合公告所列条件的应聘人员原则上都应进入下一考核环节。

(三)考核竞聘。用人单位成立考核组,考核组面试评委不少于5人,其中外部邀请评委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一。现场考核可根据岗位需求设置笔试、技能测试、面试等环节,根据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选。

(四)政审体检。用人单位对拟聘人员政审合格后,通知拟聘人员参加体检。

(五)公示备案招聘结果。拟聘人员体检合格后,由用人单位在招聘公告发布相同范围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备案,由人力资源部进行教职工准入查询。

第十三条 公开招聘相关资料应当保存1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项目经费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或者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在内)的人员,不得被聘用到与该负责人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与科研课题组负责人或课题组骨干有上述关系的人员,不得被聘用到该课题组。


第四章 人员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聘用岗位实行劳务派遣制,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后,将聘用人员派遣至相应工作岗位;劳务协议聘用岗位由用人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劳务协议岗位聘用人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8周岁,确因学科专业发展需要超龄聘用的,由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报学校审批。

第十七条 新聘劳动聘用制人员应于上岗之前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个人信息,填写《聘用登记表》,与派遣公司(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确认后,办理校园卡,完成门禁信息录入等入职手续。

第十八条 首次入职的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人员应设定试用期(有特殊规定的除外),试用期应含在合同期范围之内。

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超过1个月;合同期限1年以上 (含1年) 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超过2个月;3年以上(含3年) 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到期需要续聘的,应于到期之前1个月办理续聘手续;不予续聘的,应及时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一)违反师德师风或行业道德规范,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未经单位批准,劳动者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劳务)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用人单位工作安排的;

(六)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岗位培训或调整岗位后,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七)连续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10个工作日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离职时,应清退文件资料、涉密载体、存储介质、校园卡等。用人单位应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离职登记,注销相关工作账号,并与离职人员进行廉洁保密提醒谈话,签订《离职协议书》《离职承诺书》,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依据离校登记信息、《离职协议书》办理停薪等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聘用双方协商一致经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确认离职离岗需设立从业限制的,由用人单位建立离职离岗从业台账,对其限制期内的从业行为严格把关、跟踪了解,及时制止违规从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劳动合同(劳务协议)的签订、变更、解除、终止应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人员考核与考勤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劳动聘用制人员的考核,以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突出对德和绩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考核方式主要包括试用期考核、年度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开展平时考核和专项考核。

第二十六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考核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将师德师风考核摆在首要位置。年度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者,年度考核应评定为不合格,并取消年度推优评先、表彰奖励等方面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试用期考核由用人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组织考核,考核等次分为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 年度考核结合学校年度考核工作总体安排执行,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指标数由学校统一下达。

第二十九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考勤纳入学校统一管理,由用人单位做好考勤记录和上报工作。

第三十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非全勤月份,按照当月实际出勤天数核发工资,工资发放标准为当月出勤天数/21.75*月应发工资标准。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人员病假期间工资不低于武汉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三十一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请假由所在用人单位审批,请假人员准假后由所在单位登记,假期满后到所在单位销假。如因特殊原因需延期,须提前向所在用人单位报告,按权限批准后,方能续假。

第三十二条 超假、未请假、请假未获批准而离岗的人员和擅自离岗的人员按旷工处理。


第六章 薪酬福利及职业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劳动聘用制人员薪酬标准指导意见(另行印发),用人单位结合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情况,与聘用人员协商确定薪酬标准。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每月将劳动聘用制人员工资变动信息报人力资源部,经审核后由财务与资产管理部或劳务派遣公司统一发放。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聘用制人员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应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对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予以适当倾斜。未参加年度考核人员原则上不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

第三十六条 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人员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依法参加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及武汉市相关政策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享有与正式员工同等的年休假及调休政策。

第三十八条 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人员连续在校工作满3年,其子女符合附属学校新生入学条件(或幼儿园入园条件)的,可就读附属学校(或幼儿园)。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人员在其子女就读附属学校(或幼儿园)期间办理离职的,其子女应当于该学期结束时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九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可按照学校职称评审相关规定委托学校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资格的评审。

第四十条 符合条件的劳动聘用制人员可以竞聘学校公开招聘的正式员工岗位。日常工作表现优秀、师生认可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推荐录用。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结合本单位岗位及工作特点建立岗位及薪酬调整的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党团组织关系应转入用人单位相应组织,并参加该组织党团活动。


第七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人事档案自行托管在政府设立的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为劳动聘用制人员建立人员管理信息档案、工作档案。

人员管理信息档案包括家庭情况、主要(校内)社会关系、学习经历、来校前工作经历及奖惩情况等。

工作档案包括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日常考勤、考核登记、奖惩记录以及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材料等。

第四十五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的工作档案在其离开用人单位后应至少保存5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劳动聘用制人员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劳动争议,应本着互相谅解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达成一致,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四十七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用人单位应及时将争议发生的原因及处理结果报人力资源部。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学校管理规定,引起劳动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等连带责任的,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后果。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聘用岗位中科研助理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资产经营与后勤保障部可结合单位实际,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制定本单位自聘人员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