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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0年
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奖励、支持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新一代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特设立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
”(简称
“青年教师奖
”)。
第二条
“青年教师奖
”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
第三条
“青年教师奖
”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审定。
第四条
“青年教师奖
”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为
100名,发给奖金并奖励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奖励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
2
、在申报当年
1月
1日,自然科学类不超过
40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
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4
、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
5
、有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候选人由所在学校人事、教学、科研部门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申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育部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奖励人选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奖励人选。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奖
”每年奖励每位获奖者
5-10万元,连续支持
5年。年度奖励经费中
1.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奖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获奖者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奖
”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教育部《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负责
“青年教师奖
”的实施管理工作,成立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获奖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考核后,于每年
12月
31日前报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
“青年教师奖
”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
3月
31日前,获奖者要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经所在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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