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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4-05-11 09:53:26

20004月修订)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教育部《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为奖励、支持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突出成就的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培养新一代优秀青年学术带头人,特设立 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 (简称 青年教师奖 )。

第二条 青年教师奖 是国家设立的专项奖励,中央财政专款拨付。

第三条 青年教师奖 的评审、管理工作遵循严格、认真、客观、公正的原则,由学校申报、专家评审、教育部审定。

第四条 青年教师奖 每年评审一次,每次奖励人数一般为 100名,发给奖金并奖励资助专项经费。

第五条 奖励人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在国内高等学校从事教学和科研第一线工作、受聘副教授及以上教师职务;

2 、在申报当年 11日,自然科学类不超过 40周岁,社会科学类不超过 45周岁,一般应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

3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模范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协作精神;

4 、在教学和科研领域取得同行公认的显著成绩;

5 、有发展潜力,在教学改革和科学研究方面有创新性构想。

第二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候选人由所在学校人事、教学、科研部门在公开选拔的基础上推荐,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申报表》,按规定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第七条 候选人所在学校对申报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并就内容的真实性、工作设想的可行性、基本条件保证等签署审核意见,上报学校主管部门。

第八条 学校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推荐意见,按申报限额报教育部。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教育部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条 教育部聘请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通讯评议,聘请国内知名专家进行会议评审。

第十一条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家意见,提出奖励人选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奖励人选。

第四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三条 青年教师奖 每年奖励每位获奖者 5-10万元,连续支持 5年。年度奖励经费中 1.5万元用于支付个人奖金,其余部分用于支持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一次核定,分年度拨款,由获奖者按照预算和有关规定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或挪用。

第十五条 青年教师奖 的经费管理必须符合教育部《面向 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五章 组织管理

第十六条 教育部负责 青年教师奖 的实施管理工作,成立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人事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获奖者在资助期间须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年度进展报告》,并附相关材料,经所在学校考核后,于每年 1231日前报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 在 青年教师奖 资助期结束的下一年度 331日前,获奖者要填写《高等学校优秀青年教师教学科研奖励计划获奖者总结报告》,并附相关资料,经所在学校和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 青年教师奖 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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