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为了积极利用和整合社会人才资源,促进学科建设,加强学术交流,充分发挥校外专家、学者和杰出人才对我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推动指导作用,全面提升我校教学、科研水平,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和《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精神
(农人
[2002]244号
),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任原则
1.
聘请校外兼职教师,要严格考察拟聘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学术水平,确保质量和聘任工作的严肃性,为学校
“上水平、创一流
”服务。
3.
受聘人愿意履行职责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二、聘任人员分类
兼职教师按聘任方式分为授予名誉教授,聘任客座教授(研究员)、讲座教授、兼职教授(研究员)、一般兼职教师等五类。原则上聘任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应与原系列相同,一般不能高于受聘人原有的专业技术职务。
三、聘任条件
各类兼职教师聘任的基本条件是:具备高校教师的基本素质和基本条件;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工作作风;有团结协作精神,能顾全大局;愿意为我校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发展作贡献;年龄不超过
60周岁(
“两院
”院士及国内外著名学者的年龄可适当放宽),讲座教授一般不超过
45周岁。
各类兼职教师的具体聘任条件:
(一)名誉教授和客座教授的聘任条件见《华中农业大学授予国(境)外名誉教授、聘请客座教授的实施办法(细则)》(农外事
[2003]36号);
(二)讲座教授的聘任条件另定;
(三)兼职教授(研究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学术造诣较深,所从事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我校学科专业相关,一般应担任国外大学
(研究机构
)副教授及以上职务或其他相应职位,或在国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大型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担任正高级职务或高级公务员。
2.
受聘人愿意承担我校一定的教学、科研任务,原则上聘期内每年在我校的工作时间累计不少于
1个月,或每年的教学工作量不少于
30学时。
3.45
岁以下申报者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
(四)一般兼职教师
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系、部)等可在校外聘请相关领域的人员担任兼职教师,原则上要求具备硕士及以上学历或副高以上职称。
四、工作职责
1.
各类兼职教师应在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科学研究等方面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咨询服务和开展合作研究,积极为我校荐才引才,努力为学校拓宽各种办学资源。
2.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来校为研究生、本科生举办专题讲座、作学术报告或讲授高水平的专业课程,或者与我校合作申报科研项目、开展科学研究,并以我校名义发表学术论文、编写教材和专著等。
3.
被聘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者,要承担招收或联合招收培养研究生任务,并为研究生从事课题研究提供必要设施和条件(如场地、仪器设备、经费等)。
4
.一般兼职教师可担任课程讲授,也可担任就业基地、创新基地和实习基地的指导任务。
5.
履行聘任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待遇及权利
| ||
| ·上一篇文章: | ||
| ·下一篇文章: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