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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07)47号 关于印发《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 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农党[2002]82号)、《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农人[2002]244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学校招聘行为,实现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学校制定了《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现将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华中农业大学 二○○七年三月二十日 华中农业大学公开招聘人员办法(试行) 为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进一步规范学校招聘行为,根据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第6号)、《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华中农业大学关于加强人才引进工作的意见》(农党[2002]82号)、《华中农业大学关于人才引进的实施办法》(农人[2002]2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一)适用范围 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凡学校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一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海内外人士均可报名。 (二)原则 学校招聘人员坚持从学校事业发展需要出发,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拔原则。 二、应聘人员的基本要求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责任感和协作精神; (二)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背景、学历层次、科研能力、操作技能等综合素质; (三)身心健康; (四)除招聘专业技术三级及以上岗位的人才以外,年龄一般在35周岁以下;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工作程序 (一)制定招聘计划 1.集中征集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招聘的岗位名称、岗位职责、任职条件、岗位数量等,各用人单位根据事业规划、编制及岗位情况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招聘计划并以书面材料报人事处; 2.对各单位招聘计划进行初审; 3.讨论决定年度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和渠道,统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包括学校简介、招聘计划、人才待遇、报名方法等内容。 (三)受理申请 1.受理应聘人员申请,进行资格条件初步审查,提出参加考试(核)人员名单; 2.通知考试(核)有关事宜。应聘人员出具证明自身资格的基本材料及培养单位的组织鉴定,应届毕业生还需提供成绩单。 (四)考试(核) 1.考试(核)由用人单位组织; 2.考试(核)重点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政治素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3.考试(核)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实验技术岗、工勤岗位的人员,必须组织相关专家对应聘人员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4.用人单位招聘教师的面试考核小组成员不得少于7人,其中专家成员(副高职称及以上的教师)不得少于6人,并由专家任考核小组组长;考试(核)督导小组成员不得少于3-5名; 5.用人单位的面试考核意见实行无记名票决制,原则上当场公布考核结果,组长在相关表格内填写考核意见并签名,督导小组的面试考核意见由人事处另行统计; 6.院(系)研究后在相关表格内填写明确聘用意见并由分管领导签名,报相关职能部门审核。 (五)审批 1.公开招聘专业技术一至三级岗人员由院(系)考核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初审,人事处组织相关专家进行层次认定和岗位级别认定后报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2.公开招聘的专业技术四至十级岗人员由院(系)考核推荐,相关职能部门初审,人事处审核后报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审批; 3.公开招聘非教师系列及具硕士学位的教师须由院(系)考核推荐,经人事处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学校党政联席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六)身体检查 经审批同意录用的应聘人员,由用人单位通知其本人在校医院进行身体检查。 (七)根据考试(核)及体检结果,人事处确定拟聘人员名单并通知用人单位。 (八)用人单位通知拟聘人员到人事处签订就业协议(应届毕业生)或办理调动手续。 (九)新进人员报到时签订聘用合同 学校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可以实行试用期制度,学校和新进人员双方在签订聘用合同后均享有6个月的双向选择权利,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四、招聘纪律与监督工作 (一)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应聘者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教职工,应当回避,不能参加考试(核)工作。 (二)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校内外有关部门和个人的监督。人事处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聘请专家组成公开招聘督导小组参与考核工作。 (三)严格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 1.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内容的; 5.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 (四)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核)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五)对违反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或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五、其他 (一)引进急需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经校人才建设领导小组同意后适当简化招聘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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