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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九三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4-05-11 09:31:42

    建国以来 ,我国机关,事业单位先后经历了 1956年和 1985年两次工资制度改革 ,这两次改革 ,在当时都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由于机关事业单位执行同一工资制度 ,没有体现机关事业单位自身特点 ,同时 ,未能建立起正常的晋级增资机制 ,使工资职能难以充分发挥 ,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因此 ,199310月起对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进行了第三次重大改革。

一、工资制度改革的基本内容

(一)、建立不同特点的工资制度

     国家机关结合推行公务员制度,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事业单位按照情况相似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五种不同类型的工资制度,并根据事业单位特点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对全额拨款、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三种不同类型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全额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国家统一的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工资构成中,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的比例,全额拨款单位为 73,差额拨款单位为 64

(二)、建立正常增资制度

    为了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随国民经济有计划地增长,保证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转,建立相应的增资制度。一是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两个年度考核称职 (合格 )及以上的,晋升一个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档次 (也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二是晋升职务 (技术等级 )人员相应增加职务 (技术等级 )工资;三是随物价指数和企业同类人员工资水平的增长而调整工资的有关构成部分。

(三)、实行地区津贴制度

地区附加津贴。根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生活费用支出等因素,同时考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水平与企业的差距确定。中央允许各地运用地方财力安排一些工资性支出,用于缩小与当地企业工资水平的差距,鼓励工作人员为本地区经济发展多做贡献。

 

(四)、奖励制度

    1 、年度考核称职 (合格 )及以上人员,年终发给一次性奖金(现规定为一个月基本工资)。

    2 、对事业单位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学者和科技人员,继续实行政府特殊津贴。

    3 、对事业单位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不同程度的一次性重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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