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在岗人员的实际情况,制订本试行办法。
一、校内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
1、在
"三定
"的基础上,实行岗位聘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岗位目标责任制,严格考核,强化岗位管理。
2、坚持按劳分配、优劳优酬、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建立竞争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实行岗位津贴分配,鼓励教职工超额优质完成工作任务,将岗位职责、工作业绩与报酬挂钩。
3、在逐步改善全校教职工待遇的同时,注重稳定和吸引优秀中青年人才,在分配上向教师重要岗位和优秀人才倾斜。
4、坚持学校分配政策导向与院系自主分配办法相结合,调动各方面的主动性和筹措资金的积极性,使校内分配制度改革有持续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和扎实的基础。
二、岗位津贴的类别
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岗位津贴分为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
1、在岗津贴:按聘任(任命)上岗后所任职务和工作量、出勤率等工作情况每月随工资单按标准发放。
2、业绩津贴:按聘任(任命)上岗后岗位任务(责任)大小、任务工作量多少发放。任课教师的业绩津贴包括课时津贴、导师津贴等教学任务业绩津贴;科研人员从承接的课题经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科研津贴;领导干部为岗位责任业绩津贴;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为基本岗位任务业绩津贴。
三、教职工收入构成
1、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即职务(技术)等级工资(
70%部分)和津贴(
30%部分)。
2、国家规定的福利性和政策性补贴:主要包括适当生活补贴、粮油、水电、书报、伙食、洗理等补贴项目。
3、岗位津贴:包括在岗津贴和业绩津贴。
4、奖励:教职工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生产等岗位作出突出贡献者给予一次性奖励(含年终奖,奖励办法另定)。
四、岗位类别、级别的划分
校本部范围内的岗位按工作性质分为四类:即教师岗位、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工人岗位。按岗位的重要程度分别将教师岗位分为一至十级;管理岗位分为一至十二级;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分为一至十一级;工人岗位分为一至六级。具体划分如下:
1、教师岗位
一级岗位:两院院士;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特聘教授
二级岗位:校内特聘教授
三级岗位:教授
四级岗位:教授
五级岗位:业绩突出的副教授
六级岗位:副教授
七级岗位:博士;业绩特别突出的讲师
八级岗位:讲师
九级岗位:助教
十级岗位:本科毕业见习期教师
2、管理岗位
包括校领导、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群团组织工作人员、各院系及直属单位的专职党政管理人员。
一级岗位:正校级
二级岗位:副校级
三级岗位:任正处职五年以上
四级岗位:正处职(正处级下浮半级)
五级岗位:任副处职五年以上
六级岗位:副处职(副处级下浮半级)
七级岗位:博士;正科职八年以上;副高职务的管理干部
八级岗位:正科职(主任科员下浮半级)
九级岗位: 副科职(副主任科员下浮半级);中级职务或具硕士学位的管理干部
十级岗位:本科学历的科员;初级职务的管理干部
十一级岗位:科员
十二级岗位:本科毕业见习期干部
3、其他专业技术岗位
其他专业技术岗位指学校各院系、各直属单位主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岗位。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农业技术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档案技术人员、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并仍在本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工人等。
一级岗位:正高职
二级岗位:副高职八年以上
三级岗位:副高职五年以上
四级岗位:副高职
五级岗位:博士
六级岗位:具硕士学位的中级职务;本科学历任中级职务五年以上
七级岗位:中级职务或获硕士学位
八级岗位:具本科学历的助理级职务
九级岗位:助理级职务
十级岗位:本科毕业见习期
十一级岗位:员级(含大专、中专毕业生见习期)
4、工人岗位
一级岗位:技师五年以上且业绩突出
二级岗位:技师
三级岗位:高级工
四级岗位:中级工
五级岗位:初级工
六级岗位:在校上岗工龄三年及以下的初级工
具大专以上学历(幼儿教师中专以上学历)的工人可在同级岗位上浮半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