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国办发(
1993)
85号文件精神,按照湖北省人事厅《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问题的答复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现就我校
1999至
2001提前或越级
晋升工资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方案:
一、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指标
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指标由两部分组成:即由学校单独下达指标和以
2001年末在岗干部人数的
7%计算下达指标。各单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人数严格控制在学校下达的指标之内,不得突破。
二、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的条件
提前或越级晋升的对象应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适当考虑其他人员。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由学校单独下达晋升工资指标:
1.
1999年至
2001年期间获得下列奖项的获奖人员:
(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一、二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前五名人员;
(
2)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发明奖三、四等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三等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前三名人员;
(
3)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前五名;获国家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省部级优秀教学成果一、二等奖前三名人员。
2.
1999年至
2001年期间署名华中农业大学的以第一作者或责任作者在《
SCI》和《
EI》杂志上发表
2篇以上论文的人员。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在学校下达的指标内择优晋升:
1.
1999年至
2001年年度考核有两年为优秀者;
2.
1999年至
2001年期间在科研、教学、农业等专业领域内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者;
3.
1999年至
2001年间,在科技成果转让、产业创收等方面取得明显经济效益,成果转让费到账
50万元以上或产业创收年利润
50万元以上,其中上交学校
20万元以上者;
4.
1999年至
2001年期间在《
SCE》和《
EI》杂志上发表过文章的人员;
5.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获得校级及以上其他奖励者。
三、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1.获奖人员在获得奖励或称号的同时,有关部门已给予奖励升级的,同一成果原则上不再提前或越级晋升;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以上条件的也只晋升一档工资。
2.
1993年至
1998年已提前或越级晋升一档职务工资的人员,
1999年至
2001年又符合第二条第(二)项条件的,这次不再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
3.所有奖励必须署名华中农业大学。
4.所有提前或越级晋升的人员,
1999年以来的年终考核结果必须在称职以上。
5.
1999年
1月
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符合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条件的,列入此次晋升工资的范围。
6.出国人员中符合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条件的,经评审报批后暂不执行,一年内回校工作后(应工作半年以上)再补发,超过一年后回国的提前或越级晋升指标自行取消。
7.此次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从
2002年
1月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或越级晋升工资,是现行工作制度中一项具有积极激励作用的制度,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
2.要坚持做到
“六公开
”、
“一监督
”,即文件公开、指标公开、程序公开、晋升条件公开、晋升人员公开、结果公开,整个实施过程交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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