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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单位在学校核定的编制数内,可统筹使用各类人员编制,但不能挤占或挪用教师编制。
3
.实行计划管理。每年
10月份各单位根据队伍状况、定编情况和工作实际需要提出下一年度进人计划,报学校批准后执行。引进博士学位获得者及急需的优秀人才可暂不受编制限制。
4
.实行动态管理。每年核算一次。
5
.经学校同意,退居二线的科级以上党政管理人员,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差
1年的党政管理人员, 出国、待岗或病休一年以上人员,可不占所在单位的人员编制。
6
.下达给各单位的总编制数中
3%为调节编制,由学校掌握。
7
.缺编单位应根据定编情况及工作需要有计划地补充人员,充实教学、科研和管理队伍。教师缺编单位引进人才暂时有困难的,可按缺编数的
10-20%聘请在读博士生或优秀硕士生担任助教工作。超编单位逐步通过转岗安置、提前退休等方式减编。超编单位不得返聘职工和聘用临时工。现有临时工岗位优先用于解决超编单位的富余人员。
8
.各学院
(系、部
)应将教学辅助岗位留出一定比例用于聘请本校在读研究生担任(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9
.科研辅助编制由科技处在学校核准的切块指标范围内具体核算到有关单位。
10
.学校根据年上交经费数核定各学院
(系、部
)继续教育编制,上交学校经费在
100万元以下的,核定
1个人员编制;
100万元以上的核定
2个人员编制。学校按全校平均基本工资水平承担核定编制数的人员经费,其它部分由各学院
(系、部
)自筹。
11
.编制下达后,各院系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非教师岗位竞聘上岗工作。
12
.本方案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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