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资助金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所获得的资助金只能作为科学研究经费使用,如:添置必需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聘用临时辅助人员以及参加国内外有关学术会议等,不能用作本人的生活费用。
第十三条
资助金主要用于获得者在站期间的研究工作。资助金获得者应根据研究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自主支配并合理使用资助金。设站单位应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等物品都属于国家财产。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做第二期博士后或被分配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如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经商得设站单位同意,可将其当时研究工作所必需的上述物品和剩余资助金,带到新站或工作单位继续使用。物品交接和经费转拨,必须由单位之间办好有关手续。
第十五条
如遇到下列情况,资助金获得者不能带走用资助金购买的物品;其未用完的资助金,亦留给设站单位用于该单位的博士后工作。
1、资助金获得者期满出站后不再继续从事科研工作的;
2、资助金获得者中途退站或被设站单位除名的;
3、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不按实际需要使用资助金,有意留到出站后使用的;
4、上述物品是用资助金和其他经费合在一起购买的;
5、用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计算机软件等属整个装置的配套部分的。
第十六条
基金会对博士后科学基金进行统一管理,办理资助金的拨款手续,并对资助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使用不当者,基金会有权追回其部分或全部资助金。
第十七条
资助金由资助金获得者所在设站单位的财务部门单独立账,代为管理和监督。设站单位各级财务部门均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管理费。
第十八条
资助金获得者在站期间利用资助金短期(三个月内)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其他学术交流活动时,如果设站单位确实无法解决其出国所需外汇,可向基金会申请,由基金会负责将人民币资助金调换成外汇。
第十九条
资助金获得者申请调换外汇时,必须认真填写《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获得者使用外汇申请表》,并按表中所附的《申请和使用外汇须知》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资助项目所获成果符合鉴定条件的,由资助金获得者和所在设站单位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程序申请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书面报告基金会。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对资助金获得者取得的科研成果享有相应的权益。资助金获得者在国内外发表有关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This project was supported by China Postdoctoral Science Foundation)
”或
“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
This project Was granted financial support from China Postdoctora1 Science Foundation)
”字样;获得特殊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国内外发表论著时,亦应标明所冠名的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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