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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96年
11月
12日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科委、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试办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报告的通知》(国发
[1985]88号)精神和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
资助金等级与金额
第四条
资助金共分为二个等级:
第三章
申
请
第五条
申请资助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两次。
第十条
设站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者的申报工作。
1
、设站单位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表现、科研成果、申请资助项目的重要性及申请资助金的必要性等进行审核,签署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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