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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
SCI收录论文
1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
3篇以上;或在本专业一级学报上发表论文
2篇,出版专著
1部以上(本人所著字数不少于
2万字)。
2
.育成动植物新品种
1个;或获得新兽药、新农药证书
1个;或研制的新技术、新产品等科技成果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组织的成果鉴定;或获得国家或国外发明专利
1项以上(至少完成专利申请并获专利申请号);或在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
3
.管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的流动站博士后发表
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收录论文
5篇以上;或出版学术专著
1部(本人所著字数不少于
5万字),并发表
CSSCI收录论文
3篇以上。
上述成果已经完成或相关机构出具正式证明后学校即
第十九条
博士后属于占学校流动编制的正式职工,在站期间计算工龄,在站期间的工资、津贴等待遇按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执行。学校、所在学院根据博士后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其相应的待遇。在职脱岗博士后,除可租住博士后公寓外,我校不提供工资、津贴、公费医疗、家属随迁及其安置等生活待遇和条件。
根据学校对人才的需求,在站博士后可应聘学校相关教师岗位。按照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程序,博士后作为人才引进后,相关工作和生活待遇按学校在职在岗教师对待。但作为人才引进后的在站博士后,仍须按本办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条
学校为需要在校居住的流动站博士后提供公寓,公寓配备有必要的家具家电等生活设施,公寓实行有偿租住。
第二十一条
属国家正式职工的博士后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可随博士后流动(外籍博士后家属不受此限)。如果学校有适合的岗位,采用借调的方式安置博士后配偶,并按其原工资标准由学校发放工资和津贴等;如果学校暂时不能安置,随迁配偶可享受一定的生活费补助。随迁的博士后未成年子女,学校协助办理校内入学入托。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学校将给予其退站处理。对被退站的人员,学校不为其办理博士后证,并从退站之日起停发工资和津贴、退出租住的博士后公寓,冻结其负责的科研项目经费,情节特别严重的,学校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1
.一年以内因病、因事等连续请假超过
2个月,或请假累计超过
3个月以上者。
2
.连续旷工
15天以上,或一年累计旷工超过
30天者。
3
.博士后因公或因私申请出国(境),时间在
3个月以上者。
4
.年度考核不称职,或中期考核不合格,或出站学术评价不合格者。
5
.因违反国家法律或校纪校规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两年期满应按期出站。如果博士后提前完成了《出站报告》所规定的各项研究任务,并达到了出站要求,可申请提前出站,但提前的时间最多不超过
3个月。如果确因研究工作需要,按期出站对科学研究工作不利,可于正常出站前
3个月,由博士后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合作指导教师和所在学院同意后,经人事处审批可适当延期。延期时间最多不超过一年,其间博士后可继续租住博士后公寓,学校停发其工资、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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