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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出站及工作分配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科研工作结束时,应向所在站提交研究工作报告。所在站应组织答辩委员会对其工作报告进行答辩,对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评议和考核,考评合格的博士后准予出站。同时,根据本人申请,可按现行规定为其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核结果报省博管办备案,不合格者按退站处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出站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出站留本省工作,由设站单位出具介绍信到省博管办办理出站手续;到外省
(市
)工作的,由省博管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对出站进入湖北省省属企事业单位且工作五年以上的博士后,省财政和博士后工作单位在住房等生活条件方面将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其配偶工作、子女入学
(托
)等问题省博管办协助解决。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来源有国家财政拨款、省财政专项经费、设站单位筹资以及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的捐助。日常经费用于博士后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财政拨款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国家规定办理。省博士后专项经费由省博管办管理,主要用于自筹招收的博士后、博士后人员的生活补贴、以及优秀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等。用省博士后专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设站单位应按
l:
l进行经费匹配。设站单位自筹招收博士后经费由设站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条
国家经费招收的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划拨,确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须报省博管办批准,延长工作期间不再下拨博士后日常经费,所需费用由设站单位自行解决。
第三十一条
各设站单位对博上后的日常经费须单独设帐,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手续按设站单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设站单位在博士后年度工作总结中,应专题报告经费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
省博管办每年对设站 单位博士后日常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挪用、滥用 国家和省博士后专项经费者,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博士后产业基地
第三十三条
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指湖北地区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与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研究人员围绕高新技术研究、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和建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等,联合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的
“产学研
”一体化的特定形式,是发展高新技术,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基地。
第三十四条
全省各级人事部门要积极鼓励、主持和促进本地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企业和民营科技企业与省内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单位合作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并建立和完善有关服务体系,定期向省博管办报告基地建设和发展情况。
第三十五条
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要提倡、鼓励、 支持博士后科研人员 和博士后合作导师围绕高新技术开发及其产业化以建设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的形式加强同有关企业的合作,并在资金、项目、人才、政策等方面给予扶持,要按照省人事厅《关于建立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的试行意见》
(鄂人专[
1999]
65号
)精神,积极组织各流动站主动与企业联系、沟通,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为依托,分工协作,体现支持的合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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