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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点击数: 录入时间:04-05-11 10:08:36

鄂博管发[ 2002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事局,各博士后设站单位,博士后产业基地: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人才工作力度,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我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现将《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二年一月十七日

 

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大培养和吸引高层次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工作力度,促进博士后科研成果转化,推动湖北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 (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 )有 关博士后管理工作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湖北省境内 (含在鄂军事单位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以下简称流动站 )、博士后科研工作站 (以下简称工作站 )、湖北省博士后产业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境内各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博士后产业基地及其当地政府人事部门。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省政府设立湖北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协调委员会 (以下简称省博管会 )。省博管会负责协调全省博士后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博士后工作的方针、政策及各项工作任务;指导制定全省博士后工作发展规划、政策规定和管理办法;协调解决博士后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其组成人员:主任一人,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副主任一人,由省人事厅厅长担任;委员若干人,由省政府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在鄂工作的院士和设站单位负责人组成。省博管会下设办公室 (以下简称省博管办 ),与省人事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合署办公,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承办全省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人事厅是省政府综合管理全省博士后工作的职能部门,接受国家人事部、全国博管会的指导,负责落实省博管会各项决定和本省境内博士后管理工作。各市州、直管市人事局受省人事厅委托,负责辖区内博士后工作站、产业基地的申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省各设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单位负责本单位的博士后日常科研工作和生活服务管理工作。各设站单位应确定分管博士后工作的负责人、从事具体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湖北省博士后协会是湖北地区博士后和从事博士后管理工作的人员以及热心于博士后事业的领导、专家、学者自愿组成的群众性团体。其宗旨是加强全省博士后之间、博士后与社会各有关方面之间的联系,开展学术和思想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开发和应用。湖北省博士后协会接受省人事厅、省博管办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省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申请设站和博士后招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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